审核办理毕业证书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考生的切身利益。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市(区)考办负责,省考办予以指导和监督。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完善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申报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初审工作。
如果在后续证书审定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考生,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区)考办负责向考生解释和处理。
初审结束后,各市(区)考办须上报《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统计表》。
1.自然信息审查: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士兵证号,军、警官证号)、准考证号、民族、户籍(农业或城镇)、政治面貌等。
比对考生本人考试期间与申办毕业证书的照片。
对考试期间使用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考生,必须由考生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材料上必须有照片并加盖考生单位和公安部门的骑缝章,同时提交户籍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对身份证号码由15位正常升至18位的考生,不需出具证明,以新身份证为准。
2.考试课程审查: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全部合格。
考试课程以新的专业考试计划为准,对于剩余的旧专业课,按省上相关文件规定顶替相应的新课程。
因专业停考而产生的课程替代问题,按《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办法》(陕考办〔2010〕11号)和主考院校有关处理意见执行。
3.课程免考审查:严格执行《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陕考办〔2012〕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考生所提供的免考材料须进行严格、细致的核查。对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上加盖市(区)自考办印章,连同免考证明材料原件一并装入考生档案。
4.违纪考生审查: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规定执行。
5.本科段资格审查: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规定的考试科目,并提供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审核人员签字、市(区)考办盖章后,归入考籍档案。
市(区)考办审核时,依据《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核查。
2002年以前(含2002年)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同样依据《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进行核查,并在前置学历登记表(附件2)上予以登记(含电子版),审核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市(区)考办盖章,交省考试管理中心考籍处备查。
对于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使用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本次申办的本科毕业证书不一致的考生,必须由考生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材料上必须有照片并加盖考生单位和公安部门的骑缝章,同时提交户籍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市(区)考办盖章后,归入考籍档案,并在前置学历核查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含电子版),审核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市(区)考办盖章,交省考试管理中心考籍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