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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公司法案例 安徽自考公司法

   日期:2024-07-08 07:30:21     来源:百业网    作者:百业网    浏览:23222    
【摘要】1、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李四作为监事,不能再担任总会计师,否则无法履行对财务的监督。 2、修改公司章程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张三不能独立修改。 3

1、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李四作为监事,不能再担任总会计师,否则无法履行对财务的监督。 2、修改公司章程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张三不能独立修改。 3、公司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不得为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张三利用职

回答如下1、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事业法人股东等,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 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题目中股东货币出资只有50万,仅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劳务只有在合伙企业中才能作为出资形式,因此戊以劳务出资形式不成立。 2,符合。

案例:2009年1月,甲、乙、丙、盯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1、“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应该有职工代表任董事的规定。 2、“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七十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3、“监事会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

1、夏某单纯的作为出资人,与他人设立乙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如果夏某参与乙公司经营,或者利用在甲公司任职的便利为乙方谋取商业机会的话,则是不合法的。如果夏某作为董事和甲公司签署有相关协议,明确约定不得出资、与他人联合出资设立同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1、公司对外投资应控制在净资产的50%以内,公司行为属于违反规范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因此,该投资行为有效,只是公司应承担行政处罚。E反对是否影响股东会的效力,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规定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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