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20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简称电子转考)工作将于1月1日开始网上提交申请。陕小招归纳梳理出以下要点,供转考考生参考。
电子转考简介
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为方便广大考生熟悉电子转考流程,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考办〔2015〕8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二条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三条转出要求
(一)每年网上接受考生转出申请两次,上半年时间为1月1日—31日,下半年时间为7月1日—31日,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二)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考办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三)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四)考生在转出时要注意,转出专业代码及课程代码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国标代码,考生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新旧课程替换手续。
(五)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六)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七)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八)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九)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省自考办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四条转出流程
(一)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二)市(区)自考办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审核后,通过省考籍管理系统提交省自考办,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市(区)自考办公章存档。
(三)省自考办导出市(区)自考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并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四)预审通过后,将全省转出结果数据包整体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对上传数据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省级考办。
(五)转考考生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转入地自考办规定的转考时限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六)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我省自考办将依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全国“转考平台”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转出流程图:
第五条转出时限
第六条转入要求
(一)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省自考办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考办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五)市(区)自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第七条转入流程
(一)省自考办收到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给我省的转入考生电子档案后,于规定日期内,将转入信息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二)考生可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的转入查询功能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考生查询出相关转入信息后,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市(区)自考办出具《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字,加盖市(区)自考办公章存档,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确认。
(四)省自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转入流程图:
第八条转入时限
第九条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有关转考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同时,其转考信息予以废止。如欲再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第十条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