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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考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日期:2024-10-06 12:30:27     来源:百业网    作者:百业网    浏览:25644    
【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是,如果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第三人因施工单位在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受到人身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是,如果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第三人因施工单位在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http://baike.baidu.com/view/277122.htm?fromtitle=%E6%B0%91%E6%B3%95%E9%80%9A%E5%88%99&fromid=2088441&type=syn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

1、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你有两年时间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两年过后,丧失胜诉权。——就是你对自己的权利及时主张,不然过了两年后法院不保护你的权利了,但是你权利本身还是存在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主张

包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标签: 二十 通则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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