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和制度。根据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2)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人而异。同时,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