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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并评述租赁权物权化现象 自考

   日期:2024-11-13 07:34:28     来源:百业网    作者:百业网    浏览:47540    
【摘要】租赁权是债权,却享有物权式的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就是最好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通常

租赁权是债权,却享有物权式的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就是最好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动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存在,在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受让人之间无

租赁权不属于物权。 《法学大辞典》对租赁权下的定义是: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1.More and more legal rights start appear the trend that the real right turn, and a great deal of body is now in all countries lawmaking.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上,物权和目的性和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物权和债权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领域内出现了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状态和趋势。 一、 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传

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物权后,不仅可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租赁权物权化可以适应善意取得制度 若房屋租赁权属于物权,从占有的公信力角度来看,租赁权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可以基于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而取得,承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具体而言,如果出租不动产人在租期未到时就将不动产转让他人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楼主,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你的问题,因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很难解决。若是不再租给他,则你有可能赔偿他的损失,如果租给他,可能对你又有影响,我找了一篇文章,是关于优先承租权的,你看一下再决定是租还是不租给他吧。 审判实践中优先承租权

《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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