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落实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按照政府要求协调省属高校与地方的联系,指导和协调地方高校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拨款、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筹措、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统筹管理市下达的教育经费,并归口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人事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六、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招生工作;组织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八、负责管理直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九、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组织语言文字应用情况执法检查;负责普通话的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规划、指导全市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协助做好高校、省属中专校的稳定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十二、负责市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统战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统战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协同市纪委(监察局)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十四、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