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根据下面内容,回答题:
2012年11月5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栏为空白的转账支票,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鉴于甲公司当时在开户银行的账户上只有100 000元的存款,因此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当日乙公司补记上确切的金额为l50 000元。11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将该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1月1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开户银行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
对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为( )。
A . 支票可以另行记裁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有效
B . 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C . 支票与商业汇票一样,必须承兑
D . 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精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且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AC两项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