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需还钱,虽然在97年12月到胡某00年回国的时候已过了2年,但是胡某后来又立字据,那么就是借贷的合法延续,只要张某起诉的日期离立字据的日期不超过2年就可以。如果当时胡某不立字据,那就要不回钱了
可以要回钱!!!
营食堂期间其自主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等福利由其自理;郭双民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郭双民自聘人员必须在中保公司备案,经该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
1。本来2年的诉讼时效几经届满了(没有中断、中止),但由于债务人对借条的重新确认,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了。《诉讼时效若干规定》22条:诉讼时效期间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是一个约定了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却因债务追认行为而重新计算的问题。 我想先另外回答一下债务追认前诉讼时效是否终止的问题。 因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字据说明出国前还清债务,也就是说还钱的期限为1988年7月26日。诉讼时效为两年,到
171是指诉讼时效到了 意味着债权人的胜诉权没了,但是实体的债权还在。实体权利在也就是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也就是说官司打输了是因为不积极行使权利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