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闾”基本解释
木名。即棕榈。《逸周书·王会》:“ 白州 比閭,比閭者华若羽。伐其本为车,终行不败。” 孔晁 注:“ 白州 东南,蛮与 白 民接也,水中可居曰州,州中出此珍木。” 朱右曾 校释:“愚谓比閭即‘并閭’也。《本草拾遗》云:櫚木出 安南 ,性坚,紫黑色。有花纹者名曰‘花閭’。”
《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閭,使之相受。”比、闾为古代户籍编制基本单位。后因以“比閭”泛称乡里。 宋 苏洵 《议法》:“比閭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姦大猾束手请死。” 清 刘大櫆 《慎始》:“天下之事,惟其未有以倡之,有一人倡之於前,以至比閭族党之间,相效而成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