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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寇

   日期:2024-11-09 07:49:35     来源:词典大全网    作者:词典大全网    浏览:2020    
【摘要】“富寇”基本解释  富寇-简介   富寇是指从本国出逃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人。中国近30年有4000名贪官外逃,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

“富寇”基本解释

  富寇-简介

  富寇是指从本国出逃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人。中国近30年有4000名贪官外逃,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怎样有效利用这一公约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仍是个艰巨的任务。

  富寇-背景

  

中行巨贪余振东受审为首例被押回外逃贪官

  中行巨贪余振东受审为首例被押回外逃贪官

  由于贪官外逃现象严重,使中国"损失资金50亿"。这是2002年初中国官方杂志《半月谈》公布的一个数字,这个数字仅包括官方记录的立案的赃款。

  一边是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国内又有大量资本外逃。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这个口袋进,那个口袋出"的尴尬处境做了一项专题调查,他们估计1997至1999年外逃资金规模约为100亿美元,但权威分析认为应该是约530亿美元(约440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177亿美元,每年外逃数额占GDP比重的2%。

  虽然"权威分析"比《半月谈》提供的数字已经高出许多,但比起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仍显得太少。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近年来以各种方式非法转移至国外的资金分别为:1997年总金额为364亿美元;1998年386亿美元;1999年283亿美元。经济专家樊纲更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尽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认为这个数字太保守。因为资金通过香港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易如反掌。

  富寇-出逃六计

  瞒天过海

  代表人物:蒋基芳

  原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是以“出国考察”为由出逃到美国的。早在东窗事发之前,蒋基芳就已瞒天过海,安排其子女和妻子定居美国。群众举报蒋基芳的经济问题,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他觉得“风声不对”,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时,突然中断学习从上海秘密离境。

  暗度陈仓

  代表人物:程三昌

  程三昌,原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由于发现风声不对,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他早前就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暗地转移资产,自己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便不再回国。

  顺手牵羊

  代表人物:董明玉

  原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明玉是1995年出逃的河南官员。在出逃前,董明玉“顺便”利用业务关系,先是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了不错的生意关系,接着让妻子和儿子打理那里的生意,并获得了美国绿卡。在案发后,董明玉还顺便带走了公司的不少财物。

  金蝉脱壳

  代表人物:杨秀珠

  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杨秀珠及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拥有美国绿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说,一旦她逃到国外,不仅海关没有记录,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过上“安全”生活——好一招金蝉脱壳。

  声东击西

  代表人物:谢炳峰

  为掩人耳目,贪官们多采用声东击西的伎俩,刻意掩饰自己的出逃方向。

  谢炳峰、麦容辉作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案发后携带着巨额现金偷渡,辗转东南亚各地。另一名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辗转潜逃于境内外,68天的逃亡途中,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多个国家。

  假途灭虢

  代表人物:童言白

  原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童言白,于2004年1月2日从深圳口岸出境。

  童言白先到达香港,随后转道菲律宾,很快又到了澳大利亚,与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会合,整个逃亡之旅可谓假途灭虢,费尽心机。

  富寇-出逃伎俩

  除了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

  富寇-逃跑去向

  1、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2、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3、一些直接弄不到去西方大国证件的官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

  4、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中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富寇-预防措施

  1、打击外逃贪官,首先需要防止官贪,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防止官员腐败案件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应将打击的关口前移,通过加强金融与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强化监管,斩断贪官外逃的资金流,防止贪官“蚂蚁搬家”。

  2、堵死贪官外逃通道,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多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但贪官所逃匿的西方国家大都在价值观念、司法理念上和中国存在一定差距,司法合作与境外追逃工作依然困难重重。

  富寇-遏制

  法律

  2003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生效,曾被称为是一部终结贪官外逃的法律;[4]

  行动

  中国目前已建立防范违法官员外逃机制,形成惩防体系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亦有数字为证: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200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03件,涉案人数319人,追缴涉案金额537.1万元。

  富寇-国际合作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虽然自1994年至2005年间中国与泰国、俄罗斯、韩国等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同欧美发达国家正式签署过一个双边引渡条约,美国、加拿大等国已成为中国腐败官员的“避风港”。这主要是因为大陆存在着死刑罪名,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被引渡人回国后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将不能被引渡。

  内地《半月谈》杂志最新一期发表文章指出,2006年4月29日,中国立法机构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死刑犯不引渡”这个签署条约的最大障碍的突破。

  面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否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的疑问,中西引渡条约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这方面的意义远远大于对某个人判处的具体刑法。如果引渡无法实现,外逃犯罪分子得不到任何惩处,司法公正更无从谈起。

  富寇-面临问题

  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而有些国家甚至规定,没有引渡协议,谈判也不行。引渡问题一直都是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难点之一,涉及到法律理念和双边关系等多重复杂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很难协调。

  中国在司法引渡方面起步较晚,有专家分析说,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一批在经济转轨期间利用手中职务犯罪的人员外逃,才引起有关部门对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视。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有关引渡的条约,之后引渡问题的双边谈判发展缓慢,迄今为止只有18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双边协议,而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等贪官外逃最多的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

  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上的相对滞后,也给海外追贪增加了难度。尽管1990年代以来贪官外逃情况已十分严重,但《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才正式颁布施行。另一方面,有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3年内,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30余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然而目前为止,《反洗钱法》仍只停留在酝酿阶段,中国也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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