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空置税”基本解释
房产空置税 - 简介
房产空置税是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在“两会”上提出的一项税收建议,指对捂盘惜售的房产商征收的增量空置税和拥有多套空置房的居民进行征收的存量空置税。
目前,中国部分大城市的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10%的国际警戒线。房屋空置不仅浪费了稀缺的土地资源,还造成资源享有的不公平、贫富差距加大。因此,征收房产空置税十分必要。
2011年将再度向两会提出,对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加以补充,对持有闲置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征税。
与房产税区别
郭松海认为,房产空置税与房产税并不是一回事,房产税是保有税,将对抑制投资和投机房地产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富人付出1%~2%税率的房产税,远低于房价上涨的增长率,房产税只是拔去其九牛一毛。
郭松海表示,2011年将再度向两会提出,对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加以补充,对持有闲置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征税。
征收对象
1、对开发商征收的增量空置税。对竣工验收后开始销售的商品房,超出30%的空置部分应征收空置税。
2、对拥有多套房屋居民征收的存量空置税。存量住房可仿照一些国家通过水、电、气、暖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如平均实际使用量为应用量的1/4、1/5,即可认定为空置房。
实施
郭松海建议建立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与信用档案体系,健全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体系,为试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整合银行、房管、税务等部门的力量,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此为依据,对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中国开征房产空置税是一项全新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较强。郭松海建议,建立强有力的开征房产空置税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当地试征房产空置税的规则、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政策,研究征税的范围、程序、步骤及内容,征税的基数、税率等,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等部门付诸实施。
意义
这样可以打破部分开发商捂盘惜售、待价而沽的企图,迫其降价促销;对于拥有多处房产而又闲置的房主,可以迫使他们出租或出售自有房屋,从而可以抑制房租、房价过快增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