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责任政府”基本解释
幸福责任政府 - 概述
幸福责任政府,幸福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而随着各地建设“幸福地区”、“幸福城市”、“幸福社区”等规划的提出,“幸福”也成了政府的施政导向,简单来说善治就是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对治理状况都感觉很好。不仅政府的管理要好,政府不在场时,社会的治理状况也很好,如果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他们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幸福内容
1、科学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政府开始自觉认识到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发展的共同目标,超越了时间和空间,认识到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既包括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加,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的平衡协调发展,也是尤其重要的认识到了政府在实现公民的幸福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2、幸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幸福是多样的、动态的、具体的,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
3、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所以谈幸福不能抽象地、脱离环境、超越发展阶段空谈,而应始终结合幸福主体——个人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具体化、量化,也就是让幸福来得“更实在”。
4、幸福毕竟是个人的主观体验,所以对幸福的评价是非常困难的,国内外已经有众多的幸福评价指标体系,如国外有法国的“快乐指数”、英国的“国民福祉指标体系”等,国内也出现了如“幸福江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评价体系,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幸福评价体系,评价幸福,要始终坚持“人民说了算”,不能“被幸福”,还要充分发挥独立专业机构、科学评价方法程序这两大因素的作用。
政府幸福责任
1、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产生并实现其需求和欲望以达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这些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
2、许多关于幸福的研究表明,在影响个人幸福的最重要变量中,前三项分别是就业、婚姻和教育,政府对个人的婚姻状况影响可能有限,但与就业和教育却直接相关,其他影响个人幸福感的因素如安全、环境、医疗、文化生活等,也与政府治理关系密切。
3、公民的幸福指数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应当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
4、在当今世界政府应当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
5、简单来说善治就是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都对治理状况感觉很好,不仅政府的管理要好,政府不在场时,社会的治理状况也很好。善治有诸多要素,例如法治、责任、回应、公正、参与、透明性、稳定、廉洁等。
公民义务和责任
1、公民追求幸福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幸福既包含着状态和结果,也包括对幸福的科学认识,科学的幸福观极其重要,个人的幸福感与其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权利观密切相关。一个贪得无厌的人不会有幸福,一个损人利己的人难有幸福,一个心胸狭窄的人和悲观厌世的人也难有欢乐。树立科学的幸福观既涉及公民教育问题,也涉及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
2、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自己的责任。公民教育在培育科学幸福观上,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有发现幸福的眼睛,也要有创造幸福的双手。
3、个人的“幸福期望值”必须合理,既要切合自身实际,又要切合社会现实。欲望和需要始终是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期望过高,失望也大。我们要反对那种“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对个人欲望的遏制,但也要避免个人欲望无限的膨胀。无论在物质生活方面,还是在民主法治方面。
4、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他们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5、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前些年一首流行歌曲说,幸福不是毛毛雨,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道出一个朴实的真理,即争取幸福首先是公民自己的责任,要靠自己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