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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

   日期:2024-11-14 13:18:07     来源:词典大全网    作者:词典大全网    浏览:2021    
【摘要】“香港廉政公署”基本解释  香港廉政公署(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

“香港廉政公署”基本解释

  香港廉政公署(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香港回归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犹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详细解释



   廉政公署(ICAC)

  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ICAC)

  简称:廉署

  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即ICAC,

  性质: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前称: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成立时间:1974年2月14日

  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犹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部门:廉政专员 行政总部 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

  独立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经典广告词:◆“香港,胜在有ICAC”◆“廉署保密,密密实实”

  引用:『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钱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ICAC1997年广告展映《才俊》

  1.简介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1.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3.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 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

  2.廉署架构

  廉政专员 行政总部 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

  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透过三个部门的「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1.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法定职责:

  1.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

  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3.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4.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

  组织:

  1.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

  2.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谘询意见。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预防贪污。下设两个审查科,专门审查政府部门、机构的工作规定及程序,并接受私营机构的防贪咨询,帮助找出可能的贪污漏洞,预防贪腐发生。

  法定职责:

  1.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2.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

  3.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

  组织:

  1.防止贪污处(防贪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有两名助理处长协助执行职务。

  2.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他们包括:

  资深的前政府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

  3.防贪处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社区关系处”设两个科室,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市民廉洁自律,并通过举报中心及7个分区办事处接受反贪举报和咨询。

  法定职责:

  1.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

  2.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

  组织:

  1.社区关系处(简称社关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两个科分由两名助理处长统领。

  2.社区关系科(一)主要由多个专门组别组成,职责包括:

  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 透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 透过教师、学校、教育机构宣扬正确价值观。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

  3.社区关系科(二)透过辖下七间分区办事处执行以下职务:

  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 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

  3.专业守则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1.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3.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

  4.绝对依法行事

  5.不以权位谋私(接受500元以上的礼物需由行政长官批准等等。)

  6.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包括同组同事不私下互相讨论自己负责的案情,不与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给其他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廉署尽全力保护举报人。30多年来,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受到威胁,廉署会调派证人保护组予以保护。“市民对廉署保密的信心,可从实名举报比例不断上升中得到印证。”汤显明底气十足地说。)

  7.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8.言行抑制而有礼

  9.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4.法定权力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 私营机构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法例简介

  1.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

  2.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法例简介

  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适用于法例中所列明的选举,一切与该等选举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在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条例监管。

  2.法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

  行政长官选举 立法会选举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区议会选举 乡议局议员选举 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 村代表选举

  ◆《廉政公署条例》

  法例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2.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

  3.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5)条)的权力

  5.廉署有效运作的制度保证

  ◆I.独立于政府之外,切断行政掣肘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II.社会成功反贪需四大要素

  1.法治基石

  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

  2.独立于行政

  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3.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

  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4.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6.监察力量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此机制主要包括:

  ◆I.廉政专员的任命

  这是行政长官对廉署的直接监督,廉署虽不受政府其他部门辖制,但廉政专员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II.四个谘询委员会的委任

  这是行政长官的间接监督,行政长官通过委任四个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日常工作。这四个委员会分别为“1.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4.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

  --◎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

  职权范围: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1.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

  2.就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2)条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

  3.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属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

  4.审核廉政公署每年的开支预算。

  5.在廉政公署年报呈交行政长官前予以审阅。

  6.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7.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反映委员会所关注有关廉署运作或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审议廉署每宗案件,少至100元,多至几亿的案件都要经过该会审议,非经该会同意廉署不得停止调查。可以随时向廉署作个别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1.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接获的所有贪污举报及廉署如何处理这些举报。 2.听取廉政专员报告所有历时超过一年或需要动用大量资源的调查个案之进展。

  3.廉政专员须尽早向委员会报告由其授权进行搜查的次数及理由,并解释急需进行搜查的原因。

  4.听取廉政专员报告疑犯获廉署保释超过六个月的所有个案。

  5.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已完成调查的个案;并就律政司决定不予检控或警戒的案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6.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在廉署管辖范围内所作检控的结果及其后的上诉结果。

  7.就廉署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那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经已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

  8.就廉政专员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或主动就任何事项提供意见。

  9.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10.向行政长官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

  --◎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主要监督防止贪污处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

  1.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私营机构在工作常规及程序上可能助长贪污的地方,并向廉政专员建议应予以审查的项目及审查的先后次序。

  2.研究根据审查结果而作出的各项建议,并就进一步行动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3.监察根据该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的建议如何实施 。

  --◎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主要监督社区关系处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1.向廉政专员建议如何争取公众支持打击贪污及如何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

  2.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报告为达致上述目标而进行的工作。

  3.监察公众对廉署工作的反应以及对贪污所持的一般态度。

  ◆III.行政长官/行政会议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

  ◆VI.立法会监督

  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也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就其政策及经费问题接受议员质询。

  ◆V.独立检控权

  廉署有广泛的调查权但没有检控权,所调查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须由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律政司长决定。

  调查后检控与否属于律政司司长的权力。调查和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会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VI.司法监督

  司法独立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并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VII.传媒-公众监督

  透过传媒监察,不断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的问责性。

  ◆VIII.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以及监察针对廉署的职务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及立法会成员和社会贤达。

  ◆IX.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L组总部并不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哪里,有些什么职员,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7.成立背景

  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

  贪腐盛行催生香港廉署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时任港督麦理浩认为事态严重,委派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彻查,百里渠随后发表的著名的“百里渠报告”指出:“除非设在香港警队内部的反贪污部能从警方脱离,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

  8.贪污“零容忍”

  香港并非“高薪养廉”,而是“零度容忍”。

  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咎于“高薪养廉”,调研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一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廉署这种近乎苛刻的“严于律己”和不知疲倦的高效工作,使其在最近一年的公众调查中,获得了超过99%的被调查者支持。

  廉政专员汤显明强调,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在他看来“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度容忍”。

  9.重大案件

  廉署成立36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不仅走上荧屏,成为廉署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多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

  1.葛柏贪污案

  葛柏案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导火线。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否则就会拘捕他。然而在这段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使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连大学生也参与、发起“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要求政府缉捕葛柏归案。

  2.油麻地果栏贪污案

  3.中华巴士贪污案

  4.佳宁集团诈骗案

  5.海外信托银行事件

  6.26座问题公屋丑闻

  7.香港电话公司贪污案

  8.香港联合交易所新股上市贪污案

  9.律政高官受贿案

  10.1998年世界杯外围赛打假球案

  11.程介南以权谋私案

  12.谢霆锋顶包案

  13.李继雄诈骗案

  14.梁锦濠舞弊案

  15.梁广昌诈骗案

  16.圆洲角短桩案

  17.廉署克星林炳昌、艾勤贤

  18.2003年冼锦华高级警司案

  于2002年,一名前毒品调查科高级警司冼锦华接受妓女提供免费性服务,涉及贪污成份,遭廉署高调拘控,引发警廉冲突,前警务处长曾荫培公开指责廉署做法不当。警方对廉署发布该案案情的手法公开表示不满,结果惊动特首董建华介入调停,立法会更传召两部门首长出席会议解释。最后冼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判监两年,锒铛入狱。 于2000年9月,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以权谋私,涉及贪污罪恶,结果被廉政公署拘控,判监18个月,锒铛入狱。

  19.谢瑞麟案

  2005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将在内地开店超过百家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儿子谢达峰等11人拘捕,通过打击曾被认为是“灰色地带”和“润滑剂”的商业潜规则,廉署使香港商界认识到,没有“回扣”的商业环境一样可以赚到大钱,而且全社会都可因之节省成本。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潜规则”,比如“回扣”等,曾被认为是经商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10.挑剔廉署

  I.2006年8月《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2005年,廉署调查一宗涉及一间上市公司的贪污案件时,利用秘密监察方法搜集证据,但有关证据在法庭审讯该案件时受到辩方质疑。当时,香港尚未有具体法律规管任何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案中法官虽然认同廉署并无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秘密监察而违反宪法,但同时表示廉署乃忠实地搜集证据,故接纳了有关证供。涉案的被告最终被裁定罪名成立。当时,香港缺乏规管秘密监察的法律程序,而且所有执法机构均面对相同问题。立法会于2006年8月通过新法例《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以规管有关行动。目前,廉署和香港的其他执法机构,均依照有关条例进行所有秘密监察行动。

  II.港廉署调查员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被起诉

  2002年10月16日,港廉政公署两名助理调查主任涉嫌在调查一宗骗案时诱使该案的被告作供,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诉妨碍司法公正和发假誓。这是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来首次有调查人员因在查案时涉嫌犯法被检控。据港传媒报道,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廉署助理调查主任分别是37岁的刘伟添和32岁的钟慧文。1999年10月,他们在调查一宗房屋署屋苑的串谋诈骗案时,诱使和威胁案中疑犯孔某向廉署作供。他们因此被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另外,去年9月,刘伟添在这宗诈骗案审讯期间於区域法院的法庭上否认曾诱使被告,被加控一项“宣誓下作假证供”罪名。于2003年4月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九个月。这是廉署成立以来唯一一宗相类的案件。

  11. “廉记咖啡”

  廉记咖啡,是指由廉政公署所提供的咖啡,通常意指廉政公署调查,例如“请饮廉记咖啡”,便是指请接受廉政公署调查。

  起源

  事缘港英政府时期,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当时从英国聘请了一批英国的资深警务人员,由于文化关系,他们邀请证人或可能被检控人调查时,总会请问他们会否喝杯咖啡(如:Do you want coffee?)。而渐渐,廉记咖啡亦都远近驰名,成为接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代名词。

  12.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

  自70年代末期廉政公署开始举办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此课程至今已发展成为在国际执法机构中极具声望,且能提供国际视野的重要领袖及管理培训课程。于2009年11月27日,为第29期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结业礼,除有来自本地多个政务和执法机构的人员外,亦有海外多个反贪、执法和其他相关机构人士在内的共27名学员。于某届课程中,除7名香港廉政公署人员外,学员还包括3名来自山西省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员,以及澳门廉政公署的代表。此外,美国财政部税务局和不丹反贪污公署更首次派员参加课程。其他参加课程的海外高级官员,包括欧洲反欺诈办公室、世界银行、英国严重及有组织罪行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澳大利亚海关、澳大利亚联邦警队、西澳大利亚反贪灭罪公署以及印尼灭贪署。至于其他本地学员,则有来自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惩教署、消防处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3.培训及设施

  ◆培训

  廉政公署相信机构和个人均需不断学习、精益求精,才能有效地履行肃贪倡廉工作。故此廉署为新入职员工订定全面培训计划,扎实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基础;同时亦积极推动在职人员持续进修,建立学习文化,使职员有足够专业能力,迎接多元化工作的挑战和踏上晋升的阶梯。

  ◆入职训练

  各部门新入职员工均需接受「入职专业训练」,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条文、语文、电脑、管理、内地研究等。投身执行处的助理调查主任的训练更长达十四周,学习调查程序及技巧、监视行动、急救、自卫和使用枪械的基本知识。社区关系处及防止贪污处的职员则需学习沟通技巧、表达及主持讨论技巧、顾问服务技巧、认识不同行业的运作和被派驻廉署举报中心实习等。

  ◆在职持续训练

  为了履行职务及为晋升作好准备,职员会参与不同的持续训练及进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领导才能、谈判技巧、督导管理、公共事务知识、变革管理、管理策略、危机处理及决策、传媒沟通技巧、指挥课程、署内跨部门实习、借调其他政府部门培训或实习等。

  为了让职员增广见闻,署方亦会安排他们参加其他在港举行的外间课程、研讨会及会议,亦会派员前往内地及海外接受专业及管理培训。

  ◆设施

  2007年廉政公署大楼落成,培训设施得以进一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能有效进行,切合各部门的需要。

  1.主要培训设施包括:

  课室、电脑训练室、模拟法庭、模拟录影会面室及小组讨论室,方便课堂实习。

  多用途训练场及健身室提供足够空间进行体能训练。

  室内射击训练场,设计超越国际认可的安全水平。

  2.学习资源中心所藏书本和参考资料达6,000多份及设有自学间,视听设施、电脑及上网设备。

  3.位于屯门的廉署训练营已于2006年完成设施改善工程,提供住宿及可供进行机动和体能培训及团队活动的设施。

  4.廉政公署网上学习中心为职员提供网上学习教材、培训课程资料及图书馆目录。

  14.历任专员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

  姬达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陆鼎堂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卫理钦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谢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欧亮贤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

  施百伟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位华人任这职位)

  任关佩英(1997年4月1日-1997年6月30日)(首位女性华人任这职位)

  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任关佩英(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1日)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黄鸿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罗范椒芬(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汤显明 (2007年7月1日—)

  15.总部大楼

  一直以来,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办公室分散于不同的楼宇内。为了改善这种情况,香港政府在2005年通过拨款,在北角兴建廉政公署总部大楼,大楼落成后,廉政公署所有部门都会迁往这座大楼内,工程已经在2007年12月完成。

  16.义工组织

  在1997年廉政公署成立了义工组织名为廉政之友(ICAC Club)。

  17.所有影视作品一览

  ◆●1975静默的革命(13集)

  1.小贩(浪花) 2.阿银 3.飞朵求援 4.漫长的路 5.百折不挠 6.利饵 7.小事

  8.学校风波 9.唤起民众 10.失车案 11.变 12.皮草与棉胎13.归来

  ◆●1979廉政公署(7集)

  1.归去来兮 2.牛扒费 3.两个故事 4.第九条 5.黑白 6.男子汉 7.查案记

  ◆●1982廉政先锋I(7集)

  1.公正 2.大龙凤 3.工字簿 4.富贵浮云 5.秃鹰行动 6.救星与四房客7.山穷水尽

  ◆●1985廉政先锋II(6集)

  1.第一击 2.飞渡关卡 3.怒海追寻 4.猎虎行动上 5.猎虎行动下 6.夺命钱

  ◆●1989廉政先锋III(13集)

  1.蛛网 2.第十条 3.空姐 4.亿万追 5.纸虎 6.代罪 7.巴士银

  8.舞影 9.引渡令 10.特别职务 11.Joyce 12.电之诱惑 13.还我良心

  ◆●1992廉政行动1992(7集)

  1.伪证过关 2.卧底藏龙 3.危楼惊梦 4.毒害寻枭 5.食价一族 6.玩火的人 7.铁窗无情

  ◆●1993廉政第一击(电影) 片名:廉政第一击 又名:绝不低头

  ◆●1994廉政行动1994(5集)

  1.我是车王 2.人肉速递 3.黑白道 4.俄罗斯轮盘 5.珠芒

  ◆●1995廉政英雌(20集)(廉政英雄)剧名:廉政英雌之火枪柔情 别名:法网英雌

  ◆●1996廉政行动组(20集)

  ◆●1996廉政行动1996(5集)

  1.飞越关卡 2.另类游戏 3.证物 4.青云梦醒 5.网中鹰

  ◆●1997廉政追辑令(20集)

  ◆●1998廉政行动1998(5集)

  1.再见大龙凤 2.亿万裁决 3.老细有料 4.买路钱 5.特别通道

  ◆●2001廉政追击2000(廉政行动2001)(5集)

  1.阿郎的故事 2.补习社 3.盗码追踪 4.超人老豆 5.足球梦

  ◆●2004廉政行动2004(5集)

  1.终极斗智 2.不一样的赌注 3.以权谋私 4.猎户天龙5.短桩

  ◆●2007廉政行动2007(5集)

  1.铁窗速递 2.沙丘城堡 3.亿万信用 4.过界 5.空卡

  ◆●2008金钱帝国(电影)

  ◆●2009廉政行动2009(5集)

  1.造市案 2.钉子户 3.维修大鳄 4.死亡保险 5.公·私车

  ◆●ICAC广告(50个)

  ●70年代: 1975小贩 1979合作 1979警告

  ●80年代: 1981公民责任 1981良知 1982恶梦 1982苹果 1984大富翁

  1985囚车 1985鱼 1986生活照 1987无知 1987纸袋 1988破招牌

  1989电话 1989行政人员

  ●90年代: 1990祸害 1990新衣 1991才俊 1991老人 1991廉署分处

  1991新一代 1992舞龙 1993大鳄 1994改变未来1994敲门 1995一九九七

  1995真实谎言之黑白不分 1995真实谎言之同流合污 1995真实谎言之指鹿为马

  1997捕鲨行动1997防贪热线 1998廉洁选举 1998越描越黑1999快快快

  1999廉政廿五1999心头好

  ●00年代: 2000举报贪污 2000廉政新纪元2002台底交易2003三十周年 2003洗手篇

  2004想当年 2005完美世界 2006不吐不快 2007敢作敢言2008礼物篇 2008忍让之道

  2008只眼开只眼闭 2009风浪篇

  ◆●粤港澳青少年反腐倡廉广告片创作比赛宣传片

  ◆●星期日档案-廉政革命35

  ◆●廉政全接触(4集)

  1.前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主席庄绍梁 2.提防骗徒冒充廉署人员

  3.执行处首长李铭泽 4.前廉政专员黄鸿超

  ◆●贪污风险知多少(4集)

  1.回佣 2.利益谁属 3.责任谁属 4.休假风波

  ◆●新知旧语话倡廉(11集)

  1.薜凯琪 2.周柏豪 3.罗乃萱 4.陈志明创作廉署广告新体会 5.电影导演 廉署 《廉政行动2007》

  6.靳埭强与廉署的邂逅 7.廉署外籍调查员卅载香港情 8.廖婉虹一手养大3D智多多德育卡通

  9.刘修妍与廉署同行 10.廿九载倡廉岁月-周兴业 11.三十年的坚持-张华邦+三十年的坚持-制作花絮

  ◆●防贪服务及资源(3版)

  1.楼宇管理(3个) 2.商界(12个) 3.新来港人士(1个)

  ◆●廉政解读(8版)

  1.非卖品(13集) 2.廉政广告篇(6集) 3.廉政解码(6集) 4.廉政透视(6集) 5.廉政直击(6集)

  6.无敌反贪揸Fit人(2集) 7.我闯我路(12集) 8.防贪秘笈(10集)

  ◆●廉讯快递(6版)

  1.04(21个) 2.05(23个) 3.06(26个) 4.07(20个) 5.08(22个) 6.09(20个)

  ◆●智多多系列卡通片

  1.歌曲(5首)

  2.卡通动画廊(旧作品)(55集)《公平公正(14集)》《诚实不贪(14集)》《自律守纪(14集)》《坚持原则(13集)》

  3.神探智多多(新作品)《校园神探(10集)》《十大奇案(10集)》(共20集)

  4.小朋友说德育(4集)

  ◆●香港电台制作-星期日档案-廉政革命35

  ◆●凤凰台-社会能见度-香港廉政公署

  18.关于廉政公署的书籍

  ◆●《廉政公署全传》

  作者:黄晓阳著

  简介:

  起床!不许动!我们请你喝咖啡!

  本书选择了几起较有特点的内地商家被香港廉署查办的案件,这些案件,笔者并不准备进行道德以及伦理等方面的评判,所有的探讨,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包括周正毅从事资本运作案,以及黄宏生案。笔者希望探讨的是一些共性的问题,也希望读者从中比较两地法律制度、程序以及理念的不同,并且得出自己的结论。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恰如良医诊病,一下捏住了政府机构的痼疾所在,香港由此才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成功地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必转变,并成为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并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反贪模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可以说,精确的职能定位、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的程序保险,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对于目前尚处于腐败高发期,并竭力走出腐败泥沼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不啻为经典的教案。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

  作者:何亮亮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简介:

  “香港胜在有ICAC”,这句话在香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香港的法治与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廉政公署这一独特的机构。

  本书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的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廉署所成功侦办的多起惊心动魄的大案为经纬,全面揭示廉署的历史和作用,是国内外第一本专门研究和分析廉政公署的书籍。阅读此书,读者可以了解为什么“香港胜在有ICAC”,可以了解在香港这样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廉政程度比较高,为什么廉署使贪赃枉法者闻风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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