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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兄弟

   日期:2024-11-10 02:14:33     来源:词典大全网    作者:词典大全网    浏览:2020    
【摘要】“契兄弟”基本解释  摘要   明朝中晚期闽南一带盛行的男同性恋风俗,甚至将同性恋关系提升到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高度。契兄弟原意是结拜兄弟,

“契兄弟”基本解释

  摘要

  明朝中晚期闽南一带盛行的男同性恋风俗,甚至将同性恋关系提升到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高度。契兄弟原意是结拜兄弟,后来演变成一种类似于当代男同性恋的关系,两者书面上的名称虽然相同,但福州话口语中读音有异,以识别是普通的结拜还是同性恋关系,此制度在广东及毗邻福建盛行。

  契兄弟-简介

  

契兄弟

  当男孩长到16岁左右时,常会认一位年龄稍大的未婚男子为契兄,经过一定仪式后,两人就像夫妻生活般同吃同睡,直到年长男子结婚。有些在其中一方或双方皆已娶妻的情况下仍然会维持关系,甚至超过三十岁还很恩爱。双方父母亦把互把对方的儿子当作女婿般看待,并且会在对方儿子娶妻时负担部份费用。

  由于结为契兄弟的男性仍然可以娶妻并传宗接代,并不会影响家族本位的宗法制度,在盛行的地区并不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契兄弟可以公开手挽手行走,并不会有人提出异议。这些契兄弟习俗盛行的地区,同时也是太监出身非常多的地区,但自从20世纪初太监制度被取消后,契兄弟习俗也渐渐消失。不过在广东某些经济落后山区,仍有相类似的风俗。

  契兄弟-形成背景

  闽地古代男风甚盛,与人口结构男女构成有关。历史上,福州人口大多是男多女少。在经济困难时,多数家庭会优先保存男孩。因为此地之人有溺死女婴的习惯,导致男女比例到达可怕的1.5~2.5:1,弘治十五年(1502)福建全省妇女人口数占全福建人口总数百分比仅为25.37%,男子则为74.63%。大量男子无法娶妻,只好以契兄弟形式满足欲望,甚至有契兄弟共妻的情况,据说为数还不少。故此,闽地盛行男风,且同性恋者间的关系类似于异性恋的婚姻关系。尤其是平民百姓之间,此风更甚。

  契兄弟之间,“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⑾这种同性恋关系带有经济因素。也就是说,契兄要对契弟甚至其家庭负有抚养的责任。

  李渔《无声戏》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迁》,专门写到闽地的契兄弟风俗。其中虽难免带有李渔作为江南士人的主观色彩,但后人仍可从中看出有关闽地此风俗的描写:“由建宁、绍武而上,(南风)一府甚似一府,一县甚似一县。”“要晓得福建的南风,与女人一般,也要分个初婚再谯。如是处女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礼兼行,一样的明婚正娶。”小说中,成年男子许季芳倾家当产,聘娈童尤瑞郎做契弟,两情缱绻。后许季芳身亡,尤瑞郎抚养许之遗孤成人,自己则一直女装终老。许尤二人之间的爱情前提就是许季芳的重金礼聘,其后方有鹣鲽情深。

  当时“契兄弟”“契儿”风俗盛行之地,也是太监出身多的地方。在古代,许多贫苦的家庭往往将孩子阉割,卖入宫中。尤其明代中期以后,太监势力渐长,许多贫穷子弟自愿入宫为太监,以求出人头地。但契兄弟、契儿除一些两情相悦情形外,多是贫困家庭将自己姿色妍丽的孩子送入另一人家,收取所谓“聘礼”。且作为契弟的一方,日后生计及娶妻等费用皆由契兄一方负担。在闽之邻省广东,亦有相同的风俗。但是自上世纪初太监制被消灭后,契兄弟制度也渐渐消失.不过在广东某些经济落后山区,仍有相类似的制度。可见,闽地“契兄弟”“契儿”风俗的形成与当时的经济生活有关。

  同时,闽地“契兄弟”、“契儿”风俗也与明代当时的政策有关。明清之际,政府明令禁止官吏嫖娼狎妓,故其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而作为社会风尚潮流领导者的官绅一旦盛行此风,民间自然仿而效之。更何况,帝王公侯亦嗜此风。因此,民间各地男风盛行,也就不足为奇了。而闽地作为明代中晚期男风流行的三大区域之一,又有其与地域环境相符的“契兄弟”制也充分体现了当时闽人,甚至可以说是明代社会普遍的特殊婚姻观。

  契兄弟-历史记载

  《万历野获编》云:“闽中契弟”乃“习尚成俗”。“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今乃有称契儿者,则壮夫好淫,则以多赀聚姿首韶秀者,欲讲衾裯之好,以父自居,列诸少年于子舍。”

  闽人契兄弟“契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尚处寝处如伉俪,至有他淫而告讦者,名曰 奸。”但此类记载难见于正史,大多都是闽人自撰文书内提及。福州闽邑人郑唐“别事一毛不拔,唯男风挥金如土”,花重金与卖蛋人云中凤结为契友,出资为其开设米店。此外,他与朱紫坊一学堂五学生有染,为其付束修之余,尚多次以银助之。郑唐与诸生“其师生之际,规矩乃循,令诸学生归位,读书,无不尽心教训 。”后郑唐银两花尽,个人便“立意要去,再也不来。“但也有“昵厚不得遂意者,或相抱系溺波中,亦时时有之”,这不过是年龄、容貌相当者之间。

  到了明代晚期,又出现了所谓的“契父子”。洪塘半州人林友兰“惟有老母,未娶妻房,与族叔地保同居。”沈德符认为“其事肇于海寇”。古代出海者禁止女子与男子一起出航,认为这样会招来不幸,将会造成海难。所以常年在海上漂流的海寇便“以男宠代之,而酋豪则随称契父。”当年孙恩在晋,曾以诸妓妾随军。故沈德符有“岂海神好尚,亦随今古变改”之叹。

  契兄弟-特点

  与京师官员与小唱及江浙商贾士绅与小官两种男性同性恋关系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不同,在京城和江南,男性同性恋关系多余卖淫联系,并无固定,与婚姻不可同日而语。而闽地该风俗对同性恋者间的关系比较认真,基本上不存在卖淫现象。相反,契兄弟、契父子同居,往往通过一个类似于婚姻仪式的过程,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固定。而且,这种行为是公开的,得到父母亲朋,甚至是社会的认同。在京师和江浙两地,官员士绅和商贾时下有男色的主体,而闽地的契兄弟、契父子习俗则以平民百姓为主要践行者。这些百姓往往如同异性恋婚姻一样,积攒一定的财富去结成这种类似婚姻的同性恋契约关系。

  闽人契兄弟“契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尚处寝处如伉俪,至有他淫而告讦者,名曰 奸。”但此类记载难见于正史,大多都是闽人自撰文书内提及。福州闽邑人郑唐“别事一毛不拔,唯男风挥金如土”,花重金与卖蛋人云中凤结为契友,出资为其开设米店。此外,他与朱紫坊一学堂五学生有染,为其付束修之余,尚多次以银助之。郑唐与诸生“其师生之际,规矩乃循,令诸学生归位,读书,无不尽心教训 。”后郑唐银两花尽,个人便“立意要去,再也不来。”但也有“昵厚不得遂意者,或相抱系溺波中,亦时时有之”,这不过是年龄、容貌相当者之间。

  契兄弟-评价

  明清两代也许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性爱观念最为混乱的时期,尤其是在明中晚期至清代的约四百年间,禁欲与纵欲的并行使这个时期的性爱观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状态。一方面是“节烈风气的盛行”,而另一方面,“人们极力寻找新奇的性刺激”。明末思想家及文人雅士们如冯梦龙、徐渭、唐寅、仇英等人对陈腐的禁欲的理学提出批判,构成晚明纵欲风气的注脚。晚明的社会风气以奢华糜烂为荣,名流与名妓诗词唱和,贵族官僚自蓄声伎,春宫画册广为流传,药石秘术更为流行。作为与传统理学所倡导的“禁欲”相悖的同性恋行为,自然成为他们所推崇的行为。这正反映了纵欲与道德的冲突。禁欲与纵欲恰是人性中的两个极端,“物极必反”,压抑太甚,必定释放也剧。

  作为人,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生活使他的自由,只要不伤害他人,他人也无权过问。这是基本的人权,而中国多年来此种观念并未得到很好的实行。然而在晚明之际,部分士人的观念却几乎接近了现代的性解放理论⒁,甚至有人公开支持类似异性恋婚姻的“契兄弟”风俗。

  小说《男孟母教合三迁》最后有睡乡祭酒的评论:“若使世上的龙阳个个都像尤瑞郎守节,这南风也该好;若使世上的朋友个个都像许季芳多情,这小官也该做。”

  在明代中晚期,同性恋所受到的批评也只缘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对闽地而言,这种同性恋关系与传统道德无关,仅只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存在,并广为此地区的人所接受:“男女并称,所由来矣。其偏嗜者,以交讥而未见胜也。世固有癖好若此者,情忌独在内哉?”⒃契兄弟一词逐渐由闽地传到别处,以致当时某些小说常以“兄弟”作为男宠的代名词,直到民国初年方因受限而逐渐消失。

  由当时任的著作,如冯梦龙的《情史》、清里人何求的《闽都别记》等,皆可见当时闽人对同性恋行为的宽容,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同性恋的婚姻形式。

  然而,同时必须认识到,尽管明代中晚期男风盛行,但它毕竟只是风行,不是整个社会婚姻关系的典型,而是特例。契兄弟风俗体现的特殊婚姻观,虽是当时社会的一个缩影,当它主要还是体现闽地的特殊婚俗观,在此方面不可以偏概全。

  契兄弟-相关引申义

  契弟本来是指“义弟”、“干弟”,因为有同性恋结为契兄弟的风俗,“契弟”就多了“男同性恋”和“娈童”的意思,指同性恋的“契弟”又引申出其他意思,常用来骂人,或指人做出一些不好的事情。例如福州话“(野)契弟”意思是差劲,“做契弟”指遭殃、倒霉或捣鬼;粤语“契弟”指“王八蛋”或“笨蛋”。福州话中指义弟的契弟读成kiedie,指同性恋的契弟则读成kiedie,可以区分。粤语中两者都读成kɐi3 dɐi6,因此广东人忌讳称别人或被称为契弟,而会用“契细佬”(“细佬”是粤语“弟弟”的意思)或书面语“义弟”、“谊弟”、“结拜弟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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