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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

   日期:2024-11-15 05:32:18     来源:词典大全网    作者:词典大全网    浏览:2020    
【摘要】“破坏性地震”基本解释  震级大于5级,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或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灾害称为破坏性地震。 发生破坏性地

“破坏性地震”基本解释

   震级大于5级,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或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灾害称为破坏性地震。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 应在地震瞬间,保持冷静,争取12秒。地震以后,应严防传染病、水灾、火灾。

详细解释



   破坏性地震的基本概念

  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地震级别较大,一般震级大于5级,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或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灾害。通常把小于2.5级的地震叫小地震,2.5-4.7级地震叫有感地震,大于4.7级地震称为破坏性地震。震级每相差1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差约30倍。按破坏程度不同破坏性地震可分轻微破坏性地震(3.0级≤震级<4.4级)、一般破坏性地震(4.5级≤震级<5.5级)、严重破坏性地震(5.5级≤震级<6.5级)、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级≥6.5级)。

  破坏性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恐怖的自然灾害。2005年印度尼西亚地震引发的海啸造成38万人死亡。1976年的唐山地震死亡24万人,整个唐山市瞬间成为一片废墟,1920年的海源地震死亡20万人。2008年5月12日中国汶川大地震,以及东京大地震、旧金山大地震、墨西哥大地震,等等,都是造成数十万人伤亡的、震惊世界的地变。

  破坏性地震的物理解释

  破坏性地震应该理解为地壳中的雷电现象。

  在两个地层的电势形成过程中,地表层中会有电流产生。地面会出现重力失常,地磁失常。个别地层中的局域电场会对其同性电场产生斥力,这种力足够大时,地面会发生倾斜、隆起,水位变化;两个异性电场的地层间由于引力会产生巨大的压力,地层中的气态物质会受压被排出地层,如:氡等,造成地氡和水氡的增加,并引起井水冒泡、浑浊,甚至在空中形成“地震云”;一些对重力和地磁变化敏感的动物会感受到灾难的迫近,如:家畜不安;巨大的电场放电现象伴生出闪电一样的地光,如:放出蓝光、红光;云层中的正负电平衡被破坏,天气受影响,如:出现阴雨天气。剧烈的放电现象发生时,巨大的能量会破坏地层结构,并且以横波和纵波的形式向四周传播。

  强烈破坏性地震应急措施

  地震瞬间:保持冷静,争取12秒

  在震中及其附近地区,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一般有12秒钟左右的时间,作为个人,应当保持冷静,并在12秒内作出正确躲藏的抉择。发生地震后千万不要慌乱,应利用各种设施就地就近避险。

  选跨度小、梁柱密集处躲避地震专家指出,在楼房的群众应尽快到玄关、洗手间、小开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室内梁柱比较密集处躲避。有可能的话,最好找一个枕头、沙发垫等物品垫在头顶,进行自我保护。

  地震时,暂时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是较为安全的。另外也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较小的厨房、卫生间等处去暂时躲避,因为这些地方房体跨度小而刚度大,加之有管道支撑,抗震性能较好。室内避震不管躲在哪里一定要注意避开墙体的薄弱部位,如门窗附近等。历史经验表明:就近躲避可以把伤亡人数减少到最低限度。不能跳楼,不能夺窗而逃专家指出,地震时如在商场、学校等人群密集场所,应立即到坚固物品、课桌或椅子下面躲避,如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无法脱险时应尽量保存体力,耐心等待救援。如果遇到强烈破坏性的地震,一定不能跳楼,不能夺窗而逃,而应保持镇静就地避震。

  因为地震强烈振动时间充其量只有十几秒钟至一分钟左右,而从打开门窗到跳楼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特别是人在地震过程中站立行走困难,如果门窗被震歪变形开不动,那耗费时间就更多,有的人慌了手脚,急不可待,用手砸破玻璃,结果把手也砸坏了。另外,楼房如果很高,跳楼可能会摔死或摔伤,即使安全着地,也有可能被楼顶倒塌下来的东西砸死或砸伤。

  大地震中:尽早尽快开展自救互救

  在抢救生命的过程中,耽误的时间越短,人们生存的希望就越大,因此应当不等不靠,尽早尽快地开展自救互救。震时被压埋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靠自救和互救而存活的。

  大地震中被倒塌建筑物压埋的人,只要神志清醒,身体没有重大创伤,都应该坚定获救的信心,妥善保护好自己,积极实施自救。自救原则包括:

  尽量用湿毛巾、衣物或其它布料捂住口、鼻和头部,防止灰尘呛闷发生窒息,也可以避免建筑物进一步倒塌造成的伤害;

  活动手、脚,清除脸上的灰土和压在身上的物件,用周围可以挪动的物品支撑身体上方的重物,避免进一步塌落;扩大活动空间,保持足够的空气;几个人同时被压埋时,要互相鼓励,共同计划,团结配合,必要时采取脱险行动,寻找和开辟通道,设法逃离险境,朝着有光亮更安全宽敞的地方移动;一时无法脱险,要尽量节省气力,如能找到代用品和水,要节约使用,尽量延长生存时间,等待获救;保存体力,不要盲目大声呼救,在周围十分安静,或听到上面(外面)有人活动时,用砖、铁管等物敲打墙壁,向外界传递消息。当确定不远处有人时,再呼救。

  互救是指已经脱险的人和专门的抢险营救人员对压埋在废墟中的人进行营救。为了最大限度地营救遇险者,应遵循以下原则:先救压埋人员多的地方,也就是“先多后少”;先救近处被压埋人员,也就是“先近后远”;先救容易救出的人员,也就是“先易后难”;先救轻伤和强壮人员,扩大营救队伍,也就是“先轻后重”;如果有医务人员被压埋,应优先营救,增加抢救力量;找寻被压埋的人。

  地震以后:严防传染病、水灾、火灾

  派专人监督救灾食品储运、分发在震后救灾工作中,搞好卫生防疫非常重要。

  首先要把好“病从口入”关。饮用水源要设专人保护,水井要清掏和消毒。饮水时,最好先进行净化、消毒;要创造条件喝开水。要派专人对救灾食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进行监督;救灾食品、挖掘出的食品应检验合格后再食用。对机关食堂、营业性饮食店要加强检查和监督,督促做好防蝇、餐具消毒等工作。应有计划地修建简易防蝇厕所,固定地点堆放垃圾,并组织清洁队按时清掏,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其次是要消灭蚊蝇。要大范围喷洒药物,利用汽车在街道喷药,用喷雾器在室内喷药,不给蚊蝇留下孳生的场所。在有疟疾发生的地区,要特别注意防蚊。如果发现病人突然发高烧、头痛、呕吐、脖子发硬等,就应赶快找医生诊治。

  严密监视堤坝安全所谓地震次生灾害,主要是指地震后引起的水灾、火灾以及有毒气体蔓延等。地震后要积极防止次生危害发生。

  对于大型水库、堤坝等,要预先做好防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固。水库下游要严密注视堤坝的安全,遇有险情,除组织力量抢救外,要迅速向安全地带转移。地震若发生在山区,山体崩塌方等可能堵塞河道,遇到此种情况,要立即组织人员疏通,以免造成水灾。在山区,还要远离悬崖陡壁,以免山崩、塌方时伤人。还应离开大水渠、河堤两岸,这些地方容易发生较大的地滑或塌陷。

  切断电源消除火源比起地震本身,地震后的火灾更可怕。因此,首先要关掉液化气开关,消除火源。只要有可能的话,避难之际要设法关掉煤气总开关。

  在工厂作业时,如遇上地震,在冲出工作场所避难前,要尽可能切断电源,消除火源,停止机器运转。对工矿企业中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要严密监视。地震时,一旦发现剧毒或易燃气体溢出,应立即组织抢修。此外,平时要妥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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