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办学声誉,提高生源质量,保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以理工专业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其前身是延安自然科学院,是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是国家历年重点建设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是“双一流”A类建设的高校,现隶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学校成人教育的学习层次有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在北京地区的学习形式为业余。
第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部门直接面向社会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
第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北京教育考试院监督,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简称“学院成招办”),是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成人教育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学校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不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第十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诚实守信地参加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规模,按考生所填写的志愿专业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考生的照顾条件请见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学校接收各类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且招生计划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接收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调剂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六条 被本校录取的考生,其录取通知书将在录取结束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本人;此外,被录取考生的完整名单也将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供考生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习年限和上课地点:最短学习年限专科和专升本均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基础上最多延长2年。业余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工作日的2-3个晚上和周末的一个白天,北京业余班上课地点分别在校本部中关村校区和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仅专升本的会计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业余班学费为2436元―3080元/学年·人,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考生要进行专科学历资格认证,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成招办位于中关村校区内继续教育楼204-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