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5)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
(6)贫困区县(自治县)的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
(8)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一项照顾政策,不得累加。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报名确认时,交验相应的照顾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公示合格后方可享受照顾加分。